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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的通知
2006-11-03 15:51  文章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松府通〔2006〕17号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足额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一次交不清的可分期追缴。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统一使用《贵州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不准用其它票据替代,不准打白条。县人民政府将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和经费使用专项帐户,实行一支笔签字,明确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五、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按照省、地有关规定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返回使用”的原则,凡上交县财政的社会抚养费由财政全额返回使用(其中80%用于乡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活动经费,计生服务站、村计生服务室等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医疗器械设备、宣传等费用;20%作为县级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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