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府发〔2006〕10号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06年我县锰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关于“锰三角”污染问题的重要批示,2005年8月以来,在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和《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和《验收要求》),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验收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强锰污染治理工作,特对我县2006年锰污染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关于“锰三角”污染问题的重要批示,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整治方案》和《验收要 求》,进一步加强电解锰企业、锰矿开采企业、锰粉加工企业及其他涉锰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 二、具体目标 1、电解锰企业在3月15日前完善各类环保设施和监控装置,并通过验收。 2、锰矿开采和锰粉加工企业在6月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任务 1、电解锰企业:按《验收要求》规范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严禁生产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服务期满的渣库必须要覆土植被;加强厂区的美化、 绿化、硬化建设,各种管线必须标识清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推行清洁生产。 2、锰矿开采企业:按《验收要求》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按要求处理后达标排放;规范建设固定渣库,并根据要求建设挡渣坝、挡渣墙;开挖裸露面必须采取护坡措施防止水流失;矿区服务期满,必须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3、锰粉加工企业:按《验收要求》建设防尘、降噪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粉尘、噪声、污水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达标排放;加强厂区的美化、绿化和硬化建设;做到厂区清洁、环境幽美。 四、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关停到位、整治措施到位、验收把关到位,严防污染转移的工作到位”的要求,切实开展好锰污染治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治任务的,予以停产治理;对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2、县环保局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力度。根据监管需要设置地表水监控断面,并建立健全常规监测制度。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各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关停企业,实行断水、断电、依法吊销各种证照。
二OO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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