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解锰企业锰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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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30 10:08 文章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商务之窗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松府通〔2006〕3号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解锰企业锰污染整治工作的
通 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曾培炎副总理关于锰污染整治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电解锰企业进一步开展锰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解锰企业必须于2006年2月25日以前全面停产整治。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必须在2006年3月15日前规范排污口,并安装六价铬、总锰、PH值、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
(二)生产车间地面必须在2006年3月10日前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严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三)严禁露天堆放阳极渣和锰粉,2006年3月1日前必须规范阳极渣和锰粉堆放场。
(四)服务期满的渣库必须在2006年3月15日前覆土并安排绿化。
(五)渣场渗滤液必须泵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严禁渣场内有集水。
(六)10家电解锰厂的渣库必须在下游设置水质监测井。
(七)进一步加强美化、绿化、硬化工作,搞好厂区环境卫生。
(八)逐步安装酸雾吸收装置。
(九)厂区内各种管线必须在2006年2月25日前要标识清楚。
(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内部管理。
三、各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锰污染整治工作,3月20日前整治工作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县环保部门必须加大督查处罚力度,对出现偷排漏排现象的企业将坚决予以处罚关闭。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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